科源磨煤喷粉机公司为您介绍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,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规定范围内以煤、油、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、监测计量仪表、水处理系统、控制系统等(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)。
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、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。
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,其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、使用、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。
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。
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、新工艺,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,以满足安全、节能、环保的要求。
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(见附件A)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,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。
第二章 设 计
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、法规、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,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,不得通过鉴定。
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;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。
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、烟风阻力计算、水动力计算等内容,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。
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、设计燃料要求、燃料消耗量、设计热效率、锅炉金属消耗量、配套的辅机参数,以及排烟温度、给水温度、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。
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、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。
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,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额定蒸发量小于1t/h的蒸汽锅炉,不高于230℃;
(二)额定功率小于0.7MW的热水锅炉,不高于180℃;
(三)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/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7MW的热水锅炉,不高于170℃;
(四)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.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,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℃;
(五)额定功率大于1.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,不高于170℃。
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,不大于1.4;
(二)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,不大于1.65;
(三)正压燃油(气)锅炉,不大于1.15;
(四)负压燃油(气)锅炉,不大于1.25。
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、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设计合理,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,保证安全、稳定、高效燃烧;
(二)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、操作方便,风压、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;
(三)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、漏风量小、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,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,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,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,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。
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,合理布置受热面,选取合理、经济的烟气流速,减小烟气侧的阻力。
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,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/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,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,应当设置清灰装置。
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、烟风道、各种热力设备、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。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℃时,距门(孔)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℃,炉顶不超过70℃,各种热力设备、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℃。
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检修门(孔),便于受热面清灰、清垢、保养和维修。锅炉门(孔)、窥视孔、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,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。
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、检测、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《锅炉仪表配置要求》(见附件B)的要求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、控制计量孔(点),用于检测、记录锅炉运行状况。
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,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,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减少水、电、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,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。
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、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,以减少流动阻力。
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、数量和容量,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。
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,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,实现有效调节。
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,保证锅炉运行平衡,处于经济运行状态。
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,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、温度相差过大。
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,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。
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热水锅炉循环水泵,根据系统安全、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,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;
(二)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,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%;
(三)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;采用变速装置时,应单元制运行。
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、燃料品种、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,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、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。
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,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。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/h的蒸汽锅炉房,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,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,减少排污损失。
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、冒、滴、漏,充分利用冷凝水、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,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。
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,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,回收烟气中的热量。
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。
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、风机轴承、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。
第三章 制造、安装、改造与维修
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,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。
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。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(以下简称测试机构)进行。
工业锅炉产品按照《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》(TSG G0003)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(以下简称定型测试)。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,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,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。
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,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技术要求。
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。
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(指同一型号、生产多台的情况),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。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,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,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。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,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,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。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,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。
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;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。
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,应当采取下述措施:
(一)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,使其符合能效要求,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,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;
(二)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,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。
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,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。
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、改造与维修,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。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,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(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)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,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。
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,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,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;
(二)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。